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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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09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
田琳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震東 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4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施盈如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4095 號裁定(108.10.01)[和解]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4095 號(109.01.20)[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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