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再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6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珍麗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14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532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李淑惠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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