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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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8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2歲
號5樓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381號),經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因毆打告訴人乙○○成傷、毀損乙○○汽車車窗、出言侮辱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傷害部分係犯刑法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出言侮辱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毀物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第三百十四條及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周炳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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