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3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3408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例如:債務人持有之信用卡卡號)。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