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37號聲請人 趙柇蓁 代理人 袁耀慶
黃珩陽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4,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