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1931號
原 告 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陳俊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