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救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 丁厚煒 .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98年度財政部國稅局所得資料
、財產資料清單、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393號、本院
96年度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等件以為釋明,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