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355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曼達國際實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五十萬七千六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五千五百一十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五千零一十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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