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462號聲請人 黃正惠 相對人 黃正恭
黃正寬 黃 蔡秀美 黃茂峰 黃瓊瑢 黃瓊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32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907號裁定准許,並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418號將聲請人之不動產為假扣押查封在案,然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業以同一事由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經本院以100年度司桃調字第187號履行契約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假扣押之本案既經相對人提起訴訟而繫屬法院,依上說明,本院自無再命債權人提起本案訴訟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