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2870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71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影本2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2│條例第10條2│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項施用第二級│項施用第二級│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品罪│毒品罪│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民國98年8月│98年8月13日│民國98年9月│民國98年9月│││13日上午10時│為警採尿時回│10日中午某時│10日下午1時│││許│溯96小時內某││許││││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4111號│4111號│4657號│465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98年度審訴字│98年度審訴字│98年度審訴字││實││第2870號│第2870號│第2871號│第2871號││審├──┼──────┼──────┼──────┼──────┤││判決│98年12月18日│98年12月18日│98年12月11日│98年12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98年度審訴字│98年度審訴字│98年度審訴字││判││第2870號│第2870號│第2871號│第2871號││決├──┼──────┼──────┼──────┼──────┤││判決│98年12月18日│98年12月18日│98年12月11日│98年12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1、如附表一、二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87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2、如附表三、四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8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