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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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告 謝家昇 被告 李柏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號欄原記載為107年度附民字第「52」號,均應更正為107年度附民字第「5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號欄原記載為107年度附民字第「52」號,核屬案號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均應更正為107年度附民字第「53」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