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原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周均秝 被告 葉慧貞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7年度花原簡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葉慧貞被訴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周均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李欣潔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政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