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0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旭袁陳弘興 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51,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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