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17號聲請人 李江鎮 即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名下所有之不動產已遭稅捐稽徵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且尚無力清償稅捐債務,致該公司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檢附之土地登記謄本乙紙,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配合稅捐稽徵機關積極清理資產,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