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石汯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汯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的內容為:受刑人石汯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也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詳細情形如附表所載),此有上述案件的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而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的法院,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又依上述法律規定,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應在各罪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7年
7月(附表編號6部分)以上,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以下定之(但因加總結果超過有期徒刑30年,故為有期徒刑30年以下),即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規定的法律外部界限;同時也不得逾越附表編號2至3、編號5至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10年)及附表編號1、4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8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2年4月(1年1月+10年+7月+8月=12年4月)的內部界限。又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2、4、8部分,及附表編號5、6部分,分別為罪名相同之罪,而不同罪名的犯行,也都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犯罪行為,另審酌上述各犯行的犯罪時間差距、受刑人販賣毒品的交易對象人數、次數、總交易金額、受刑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的總次數,及受刑人依上述犯行具體犯罪事實所呈現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嘉興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佳穎附表:
┌──┬────┬───────┬───────┬───────┬────┬────┬────┐│編號│罪名│犯罪日期│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備註│││││├───────┼────┤│││││││確定判決│判決日期│││├──┼────┼───────┼───────┼───────┼────┼────┼────┤│1│施用第一│106年11月13日│有期徒刑7月│臺灣橋頭地方法│107年9│107年10││││級毒品│││院107年度審訴│月26日│月16日│││││││字第510號││││││││├───────┼────┤│││││││同上│同上│││├──┼────┼───────┼───────┼───────┼────┼────┼────┤│2│施用第一│107年5月9日│有期徒刑8月│臺灣橋頭地方法│107年11│107年12│編號2、│││級毒品│││院107年度審訴│月9日│月13日│3所示之││││││字第814號│││罪,曾經│││││├───────┼────┤│定執行刑││││││同上│同上││為有期徒│├──┼────┼───────┼───────┼───────┼────┼────┤刑1年1││3│持有第二│107年5月4日│有期徒刑9月│臺灣橋頭地方法│107年11│107年12│月│││級毒品純│至同年月9日││院107年度審訴│月9日│月13日││││質淨重20│││字第814號││││││公克以上││├───────┼────┤│││││││同上│同上│││├──┼────┼───────┼───────┼───────┼────┼────┼────┤│4│施用第一│107年8月17日│有期徒刑8月│臺灣橋頭地方法│108年2│108年3││││級毒品│││院108年度審訴│月19日│月12日│││││││字第35號││││││││├───────┼────┤│││││││同上│同上│││├──┼────┼───────┼───────┼───────┼────┼────┼────┤│5│販賣第一│107年4月25日│各處有期徒刑7│本院108年度上│108年11│109年8│編號5至│││級毒品(│、7月17日、│年6月│訴字第724號│月6日│月25日│8所示之│││4罪)│24日、30日│├───────┼────┤│罪,曾經││││││最高法院109年│109年8││定執行刑││││││度台上字第3727│月25日││為有期徒││││││號│││刑10年│├──┼────┼───────┼───────┼───────┼────┼────┤││6│販賣第一│107年4月26日│各處有期徒刑7│本院108年度上│108年11│109年8││││級毒品(│、5月4日│年7月│訴字第724號│月6日│月25日││││2罪)││├───────┼────┤│││││││最高法院109年│109年8││││││││度台上字第3727│月25日││││││││號││││├──┼────┼───────┼───────┼───────┼────┼────┤││7│轉讓第一│107年4月21日│處有期徒刑7月│本院108年度上│108年11│109年8││││級毒品│││訴字第724號│月6日│月25日││││││├───────┼────┤│││││││最高法院109年│109年8││││││││度台上字第3727│月25日││││││││號││││├──┼────┼───────┼───────┼───────┼────┼────┤││8│施用第一│107年8月29日│處有期徒刑7月│本院108年度上│108年11│109年8││││級毒品│││訴字第724號│月6日│月25日││││││├───────┼────┤│││││││最高法院109年│109年8││││││││度台上字第3727│月25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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