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19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王世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1,429元,及其中本金98,464元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363元【113年1月2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同年1月29日止共9日,計算式:98,464元×(9/366)日×14.99%=3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792元(計算式:101,429+363=101,79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