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救字第1號

聲請人 徐芮茵

代理人 黃郁雯 律師

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若本案訴訟業經當事人撤回,本案訴訟之繫屬已消滅,當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無從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3年度橋補字第102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聲請人具狀撤回,本案訴訟繫屬既已消滅,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所附麗,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張立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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