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救字第1號
聲請人 徐芮茵
代理人 黃郁雯 律師
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若本案訴訟業經當事人撤回,本案訴訟之繫屬已消滅,當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無從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3年度橋補字第102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聲請人具狀撤回,本案訴訟繫屬既已消滅,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所附麗,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張立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