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51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5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毓恆
蘇力平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37
7號),被告於本院均自白犯罪,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顏毓恆、蘇力平均犯偽證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事實及理由
一、顏毓恆、蘇力平均明知有於附表所載時間、地點,分別向 吳雅雪 (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竟分別基於偽證之犯意,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55號吳雅雪販賣毒品案件審理中之民國111年1月19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24法庭,經法官依法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諭令具結後,顏毓恆虛偽證稱:「我是去找吳雅雪要錢,但因為對吳雅雪不爽,才在市刑大製作筆錄時誣陷吳雅雪,並於偵查中虛偽證述,實際上吳雅雪沒有於附表所載時、地販賣毒品給我」等不實陳述,蘇力平則虛偽證稱:「我是恨吳雅雪不跟我交往,才於偵查中虛偽證述,實際上吳雅雪沒有於附表所載時、地販賣毒品給我」等不實陳述,就與該案販毒案件具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均為虛偽之證述,足以影響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顏毓恆、蘇力平於上開吳雅雪販毒案件警詢、偵訊及審
理中之證述,及就本件偽證案件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蒞字卷第29頁至第37頁、第59頁至第64頁、第77頁至第124頁,訴字卷第116頁、第186頁)。
㈡吳雅雪與被告顏毓恆之通訊監察譯文2份、吳雅雪與被告蘇
力平之通訊監察譯文3份、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55號判決
1份、被告2人於上開吳雅雪販毒案件偵查、審理中具結作證之證人結文各1份(蒞字卷第51頁至第58頁、第147頁至第161頁,訴字卷第33頁至第39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㈡按犯第168條至171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
172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2人所虛偽陳述之上開吳雅雪販毒案件,現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1年8月
5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986號案件繫屬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有吳雅雪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按(簡字卷第23頁),被告2人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前揭偽證犯行,應依刑法第172條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於上開吳雅雪販毒
案件審理中,就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依法具結後故為虛偽證述,意圖為吳雅雪脫免罪責,雖未經該案裁判加以採納,仍對該裁判結果具有不正影響之高度可能,對刑事案件審判及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產生重大危害,並耗費司法資源,所為實屬不該。又被告顏毓恆前於108年至109年間,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執行完畢出監之紀錄(關於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未據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依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仍得列為科刑審酌事項),此外另有因竊盜、傷害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論罪科刑之紀錄;被告蘇力平亦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及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之前科紀錄,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簡字卷第9頁至第21頁),素行均非佳。
惟念被告2人犯後於本院終能坦承偽證犯行,兼衡被告顏毓恆於警詢中自承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之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蒞字卷第59頁),被告蘇力平於警詢中自承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之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訴字卷第14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1項,刑法第168條、第17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加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惠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販賣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毒品金額、數量1蘇力平109年11月17日晚間10時許臺南市○○區○○路000號旁「金愛錢檳榔攤」價值1,000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2蘇力平109年11月29日凌晨1時許臺南市○○區○○路000號旁「金愛錢檳榔攤」價值1,000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3蘇力平109年12月19日下午4時許臺南市○○區○○路000號旁「金愛錢檳榔攤」價值1,000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4顏毓恆109年11月21日下午12時50分許臺南市○○區○○路000號旁「金愛錢檳榔攤」價值3,000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5顏毓恆109年11月22日下午3時50分許臺南市○○區○○路000號旁「金愛錢檳榔攤」價值3,000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