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祭祀公業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0號原告即上訴人 楊肇城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被告即被上訴人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代表人 張明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祭祀公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被告即被上訴人代表人張明昌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7條第3項所明定。另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祭祀公業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辯論終結,於105年10月13日宣判,被告(即被上訴人)代表人於105年7月15日變更為張明昌,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然因被告委任訴訟代理人,故訴訟程序並非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可參。本件被告代表人變更後,新任代表人張明昌於105年11月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當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莊金昌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