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興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賴臆萍上海商業儲蓄銀│103年12月10日│600,000元│0000000│││││行員 林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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