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 許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童淑敏┌─────────────────────────────────────┐│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佳群科技有│台灣銀行中│109年9月30日│131,696元│AQ0000000││││限公司楊│和分行│││││││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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