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清發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825元(壹佰零貳萬參仟捌佰貳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10,697元(壹萬零陸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曉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