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48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必康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設籍之住所經變更登記至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上意旨,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