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 楊曜任 被告 徐美珍
曹守鴻 曹永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刑事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明珠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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