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73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王嘉林 即 韋亞玲 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思凡 即韋亞玲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思潔 即韋亞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王思凡即韋亞玲之繼承人、王思潔即韋亞玲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韋亞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嘉林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