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8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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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1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89號上訴人 鄧樹楨 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民國
102年2月20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18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