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四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四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四棱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4月23日│102年10月2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03年度毒偵字第661號│││255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658│103年度審易字第509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15日│103年5月12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658│103年度審易字第509號││判││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16日│103年6月2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