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4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86號聲請人 吳淑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霈恩┌────────────────────────────────────┐│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4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臺灣新光商業│103年4月18│114,654元│CY0000000│││有限公司吳東進│銀行南東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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