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9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英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3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英澤因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甚明,所指不符合第一項之規定,係指所犯之罪,並非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林英澤於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同條第2項規定,如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則不受前項但書各款之限制。是依新、舊法比較結果,因法院就上開情況下裁定定應執行刑時,舊法規定顯會剝奪受刑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自屬不利益於受刑人,故以現行法之規定,得由受刑人自行選擇是否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請求,較有利於受刑人,依首揭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行為後即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基此,附表編號1所示者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2所示者,則符合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是依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方能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二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然綜觀檢察官聲請時所提之事證,並無任何受刑人請求或同意就以上二罪定應執行刑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檢察官依職權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惟受刑人若認此部分欲合併處罰,仍可依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為聲請,併為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念儒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3日18時許│101年1月2日2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偵│雲林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89號│字第379、57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23號│102年度訴字第4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26日│102年10月1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23號│102年度訴字第422號││├────┼─────────┼─────────┤│判決│判決│101年4月12日│102年11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628號(已執行│字第3895號(待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