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被告 姚佰泓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交訴字第1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張志偉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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