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國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1189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柒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國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1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76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18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毒品經送鑑定,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76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查,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物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