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護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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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護字第2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杜○○(基本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95年12月31日19時40分起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壹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