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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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9號
聲請人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游新禾即游皓瑾即游凱維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游新禾前積欠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然於114年3月12日調解不成立。嗣於114年3月24日聲請清算。又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為新臺幣(下同)3,844,373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提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個人投退保資料、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113年司消債調字第1119號卷,下稱調解卷,第35至36、85至95頁),聲請人於聲請調解前,5年內並無從事營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提出聲請,合先敘明。
㈡經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如附表所示,合計暫列為10,272,405元(計算式:本金3,149,332元+利息7,123,073元=10,272,405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應進一步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親屬系統表、被繼承人游 陳玉梅 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存摺封面及內頁(調解卷第19、21、45至84頁),顯示聲請人有代位繼承 游陳玉梅 之遺產(存款85,959元、投資39,254元、4筆土地),而聲請人之應繼分為16分之1,然因土地部分為公同共有,不易變現,而財產部分則可取得7,826元【計算式:(85,959元+39,254元)16≒7,8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除此之外,無其他財產,無其他財產及以其為要保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儲蓄性或投資性保單,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結餘。
⒉依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111年12月24日起至113年12月23日止,取月份整數以111年12月起至113年11月止之所得估算),聲請人陳稱其擔任四處顧問及仲介並收取現金,因而無申報所得資料,112年、113年之收入分別為240,000元、213,000元,並提出收入說明書為憑(調解卷第97頁)。依據聲請人提出111、112年度綜和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無申報收入,本院職權查詢113年度申報所得收入為22,500元(本院卷第17頁),然其自述擔任顧問及仲介為業,本院審酌聲請人現年為48歲(00年0月生),為壯年人,且其有工作能力,然其所陳報之金額顯低於勞動部歷年公布之基本工資,且亦未能提出有何因素致收入低於基本工資,故本院以其工作能力並參勞動部公告之111至114年之每月基本工資分別為25,250元、26,400元、27,470元、28,590元計算其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且聲請人陳稱其除於112年4月間領有行政院普發現金6,000元外,未領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或政府發放之津貼,是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暫估為650,220元(計算式:25,250元+26,400元12月+27,470元11月+6,000元=650,220元)。至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後,除本於同上之理由依勞動部公部之114年每月基本工資28,590元認定為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後之每月收入外,無其他資料可認其尚有其他收入,故每月以28,590元為聲請人可處分所得。
㈣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聲請人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均以各年度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依衛生福利部或桃園市政府所公告111至114年度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分別為18,337元、19,172元、19,172元、20,122元,是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應為461,078元(計算式:18,337元+19,172元23月=459,293元)。又聲請人陳報目前收入及生活狀況與聲請前並無重大變化,而依衛生福利部或桃園市政府所公告114年度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20,122元,堪認其現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為20,122元可如數列計。
㈤綜上,聲請人聲請清算後之每月收入為28,590元,每月生活必要之支出為20,122元,餘額為8,468元(計算式:28,590元-20,122元=8,468元)可供清償債務,聲請人現年48歲(00年0月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7年,縱將其繼承自游陳玉梅之遺產計入,以聲請人目前之收支及財產狀況,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請人客觀上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形,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日後再經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聲請人所負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等,決定是否准予免責,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人免責,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4年7月31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94,042
800,801
106,032
500
1,201,375
無
調解卷第143至166頁
自95年11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2月23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此筆債權讓與予挺鈞股份有限公司,挺鈞股份有限公司讓與予富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讓與予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立薪資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由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
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322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763
190,520
651
500
247,434
無
調解卷第173至175頁
自95年2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69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2月23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312
371,940
3,600
500
484,352
無
調解卷第177至179頁
未敘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9,472
756,482
148,032
9,688
1,393,674
無
調解卷第203至216頁
①自94年6月1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2月23日止,按年息8.07%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貸款。債權憑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執字第44529號債權憑證。
②自94年6月1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2月23日止,按年息8.07%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保證債務。債權憑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執字第45831號債權憑證。
5
479,472
756,482
148,127
1,384,081
無
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1,493
443,809
595,302
無
調解卷第219至227頁
自94年11月29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2月23日止,按年息8.07%計算之利息,此筆為現金卡費。
債權受讓自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78,426
1,058,233
7,241
1,343,900
無
調解卷第229至237頁
債權憑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546號債權憑證。
①前期利息27,070元;自94年10月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9.95%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2月23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②前期利息48,096元;自94年12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2月23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8
488,526
1,680,309
2,168,835
無
9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33,031
123,184
287
156,502
無
調解卷第239至249頁
自94年8月13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9.95%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2月23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債權受讓自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
執行名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14723號債權憑證。
1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9,200
636,087
59,302
874,589
無
本院卷第49至51頁
未敘明利息起始日及利率,僅敘明暫計算至114年6月27日之利息。
1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093
76,547
696
99,336
無
本院卷第53至61頁
自94年12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6月24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執行名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17461號債權憑證。
1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669
228,679
7,314
500
297,162
無
本院卷第63至71頁
前期利息171,883元;自108年4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6月25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另有劣後債權3,429元
執行名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871號支付命令。
1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8,833
518,833
無
調解卷第33至35頁
債權人未陳報,但依債務人陳報及卷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
小計
3,149,332
7,123,073
473,058
19,912
10,765,375
10,272,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