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5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2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行為後,原確定判決裁判時,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前引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3款之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
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3之罪並經本院以97年度嘉簡字第7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3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
┌─────┬────────┬────────┬────────┐│編號│1.│2.│3.│├─────┼────────┼────────┼────────┤│罪名│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稅捐稽徵法第47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聲請書誤載為過│第3款之逃漏稅捐│文書│││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1年9月13日│90年3月27日│90年3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年度├──┼────────┼────────┼────────┤││案號│91年度偵字第7448│97年度偵緝字第│97年度偵緝字第││案號││號、偵緝字第473│213號│213號││││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分院││││├──┼────────┼────────┼────────┤│事實│案號│92年度交上訴字第│97年度嘉簡字第│97年度嘉簡字第││││891號(聲請書誤│733號│733號││││載為981號)││││├──┼────────┼────────┼────────┤│審│判決│92年9月3日│97年6月20日│97年6月20日(聲│││日期│││請書誤載為30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2年度台上字第│97年度嘉簡字第│97年度嘉簡字第││││6398號│733號│733號││├──┼────────┼────────┼────────┤││確定│92年11月13日│97年7月21日│97年7月21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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