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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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500號
98年度上訴字第5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另案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23號、98年度訴字第30號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763、33354、3335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97年度蒞字第20069號、98年度蒞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暨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駁回上訴之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所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非法寄藏子彈部分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事實
一、甲○○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96年9月22日上午3時許,由 蔡宗華 以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撥打甲○○所有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人約定以每包(毛重約0.8公克)新台幣(下同)600元之價格買賣第三級毒品K他命2包。其後,甲○○即委由不知情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於同日上午某時,在高雄縣鳳山市○○○路附近,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交付予蔡宗華,並收取1千200元價金。
二、甲○○基於寄藏具殺傷力之子彈犯意,於96年9月中旬某日,受 劉謝毅 寄託將具殺傷力之制式子彈9顆、非制式子彈7顆藏放在高雄縣○○鄉○○村○○路2之26號12樓住處,而未經許可寄藏具殺傷力之子彈。嗣於96年10月4日下午4時20分許,經警在甲○○上開住處依法搜索,扣得具殺傷力之制式子彈9顆、非制式子彈7顆,因而查獲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上訴駁回部分(即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㈠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
核發通訊監察書所監聽之錄音內容,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而依該通訊監察錄音所作成之譯文,乃監察錄音內容之顯示。本件當事人對於該譯文內容之同一性或真實性並未爭執或有所懷疑,且法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該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自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蔡宗華於偵查中具結後所為證述,雖性質上亦屬審判
外之陳述,惟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列第159條之1第2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經查,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並無任何佐證可認有顯不可信之情形,再證人亦已於法院審理中經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實施交互詰問。從而,上開證人在檢察官偵訊時具結後所為陳述自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坦承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犯行,但否認有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辯稱其係介紹蔡宗華向朋友劉謝毅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其並無販賣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甲○○於事實欄一所載時、地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予蔡宗華之事實,已經證人蔡宗華於原審結證稱:「(問:96年9月間你是否以一千兩百元的代價跟被告購買K他命兩包?)我是打電話跟被告買,但是是他朋友,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拿來賣給我的。一開始是我與被告路上遇到,被告跟我說他那邊有K他命,後來就有一次打電話,打被告的手機給被告,我跟被告講說我想要兩包K他命,被告就叫我到鳳山的一個什麼路,然後就在巷子裡面他朋友就拿給我,我沒有打電話給他朋友,我只有打電話給被告而已。後來交易的地點是他朋友主動打電話給我的,被告就叫我到鳳山那邊,他朋友會跟我聯絡。」、「(問:電話門號0000000000的電話是否是你在使用?)是。」、「那天晚上我打電話給被告說我要兩包K他命,後來被告叫他朋友拿過來給我。」、「被告跟我說就叫我到某個地方等,他的朋友會拿過來,被告說他的朋友會跟我聯絡,被告朋友先打過來給我,我在問他朋友在哪裡。」、「是在之前,就是我打給被告的時候我就講了,我就問被告兩包價錢多少,被告有跟我講價錢。」、「(96年9月23日22時5分34之通聯紀錄)第36、37、38、39、40行是在講在這通電話之前我打電話給被告,結果由他朋友拿K他命給我的這一次。」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145頁反面、第
146頁正、反面、第148頁反面);再參以證人蔡宗華於96年9月23日下午10時5分34秒以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所有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為附表一所示通話,有通訊監察譯文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在卷足憑(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96年10月4日高市警少隊字第0960006156號拘票聲請書卷第62、70頁),被告甲○○於上開通話中亦陳述「我(即被告)都給人做的,就像昨天那個孩子(即上開姓名及年籍不詳之男子),你(即證人蔡宗華)跟他拿那個也是,那個也是出我的東西,不然我怎麼叫你找他。」,被告甲○○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蔡宗華甚明。
㈡至被告甲○○辯稱其係介紹蔡宗華向朋友劉謝毅購買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一節,已經證人劉謝毅於原審結證稱未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蔡宗華等語(見原審卷第120頁反面),是被告甲○○此部分所辯,乃無可採。
㈢另證人蔡宗華於原審審理中雖結證稱其施用向被告甲○○
購買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感覺還很清醒,不知係量不夠或是有假等語(見原審卷第149頁);復無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扣案可資鑑定證明為毒品。但觀諸被告甲○○與證人蔡宗華所為如附表一所示通話內容,證人蔡宗華僅係向被告甲○○抱怨購買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重量不足,且證人蔡宗華於偵查中亦結證稱其於96年9月23日下午10時5分許撥打被告甲○○電話係抱怨購買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重量不足等語(見偵查卷2第6頁),均未質疑毒品之真假,是證人蔡宗華於原審審理中始結證稱被告甲○○販賣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可能有假之情,無非事後迴護被告甲○○之詞,尚難據以為被告甲○○有利之認定。
㈣按我國查緝毒品甚嚴,且販賣毒品罪刑重大,被告甲○○
倘無利可圖,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判處重刑之危險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蔡宗華。況被告甲○○與證人蔡宗華於96年9月23日下午10時5分許通話中,被告甲○○向證人蔡宗華亦提及「只有你而已,你也給我『賺』一下」等語,有通訊監察譯文 可佐 (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96年10月
4日高市警少隊字第0960006156號拘票聲請書卷第63頁),被告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至為顯明。
綜上所述,被告甲○○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四、次查,被告甲○○於事實欄所時、地未經許可寄藏子彈之情,有制式子彈9顆、非制式子彈7顆扣案可佐(嗣經鑑定試射完畢,僅餘彈殼),又扣案制式子彈9顆、非制式子彈7顆均具有殺傷力,已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明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11月19日刑鑑字第0960158774號槍彈鑑定書、97年5月19日刑鑑字第0970067489號函、97年7月17日刑鑑字第0970101469號函在卷可憑(見原審審訴卷第23-25、58、89頁)。又被告甲○○亦陳述此情在卷,核與上開證據相符,被告甲○○此部分之自白即堪信為真正。被告甲○○未經許可寄藏具殺傷力之子彈,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五、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被告甲○○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六、原判決就被告甲○○販賣第三級毒品及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犯行部分,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9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並審酌被告明知毒品非但對施用者造成身心損害,亦可能造成家庭破裂,竟仍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且行為後否認犯行,惟念及被告甲○○僅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次,獲利1千200元,數量、金額均尚微,又被告甲○○任意為他人寄藏具殺傷力子彈,影響社會治安,惟被告甲○○已坦認此部分犯行,且扣案子彈並未供其他犯罪之用,尚未生實際危害等一切情狀,就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量處有期徒刑5年1月,就非法寄藏子彈罪量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3萬元;又敘明被告甲○○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所得財物1千2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扣案之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SIN卡1張)為被告甲○○所有,有查詢單在卷可按(見96年10月4日高市警少隊字第0960006156號拘票申請書卷第73頁),且係供聯絡販賣毒品所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說明扣案制式子彈9顆、非制式子彈7顆業因送驗試射擊發,而彈殼亦非屬違禁物或供犯罪所用之物,故均不宣告沒收。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甲○○上訴意旨否認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及指摘原判決就未經許可寄藏子彈部分量刑過重,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再被告甲○○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部分所處有期徒刑5年
1月、非法寄藏子彈罪部分所處有期徒刑7月,雖非本院所量處之罪刑,但既經上訴本院,為訴訟經濟考量,爰於本判決中一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
七、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明知未經許可,不得寄藏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卻仍基於寄藏具殺傷力之子彈之犯意,於不詳時日,受劉謝毅所寄放而持有具殺傷力土造子彈4顆,因認被告甲○○此部分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第12條第4項非法持有子彈罪嫌。然查,扣案之非制式子彈其中4顆經送驗試射結果均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5月19日刑鑑字第0970067489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審訴卷第58頁)。是被告甲○○寄藏扣案非制式子彈其中4顆部分尚不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罪。因此部分與前開非法寄藏子彈罪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乙、撤銷改判部分(即無罪部分)
一、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另以:㈠被告甲○○於96年9月17日上午9時50分許,在不詳地點,販賣價值2千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綽號雄哥之男子1次。㈡被告甲○○於96年
9月23日下午11時許,以3千元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不詳姓名之人1次。因認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係以被告甲○○之自白及監聽譯文,資為論據。
三、訊據被告甲○○否認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辯稱其係向「雄哥」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未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不詳姓名人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所有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雄哥」持用之0000
000000門號行動電話於96年9月17日上午9時50分58秒固有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通話內容,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及監聽譯文附卷可稽(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96年10月4日高市警少隊字第0960006156號拘票聲請書卷第60、70頁),且經原審勘驗無訛,有勘驗筆錄足憑(見原審訴字卷第206頁),固堪以認定。然被告甲○○既否認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予「雄哥」,辯稱其係向「雄哥」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再依上開通話內容所示,「雄哥」撥打電話向被告甲○○表示「查埔ㄟ2000」,而「查埔」係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為被告甲○○所不爭執,是「雄哥」撥打電話先向被告甲○○表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千」,應無疑義。又倘「雄哥」係撥打電話向被告甲○○表示購買2千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意,被告甲○○回答稱「1400呦?」,不但語意不明,況擔任賣方之被告甲○○豈有回稱較低之價格,顯難令人理解?另參以一般買賣毒品常情,均係買方前往賣方處所附近,再撥打電話聯絡賣方,賣方始視情形外出交易。但「雄哥」其後稱「你快要到時在外面打給我,我看怎樣我再出來。」,倘「雄哥」係向被告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實與一般常情不符。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電話監聽內容尚無從證明被告甲○○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雄哥」之情。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佐被告甲○○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雄哥」犯行,被告甲○○此部分犯罪即屬不能證明。
㈡「 小白 」以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與劉謝毅所持用之00
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於96年9月23日下午11時50分58秒有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通話內容,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及監聽譯文附卷可稽(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96年10月4日高市警少隊字第0960006156號拘票聲請書卷第47、70頁),且經原審勘驗無訛,有勘驗筆錄足憑(見原審訴字卷第206頁反面-第208頁反面),且證人劉謝毅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稱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係其所使用等語(見原審卷第120頁),固堪以認定。惟被告甲○○既否認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小白」,辯稱不確定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通話其中「小白」、劉謝毅以外之第三人聲音是否為其聲音等語,而經本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經該局以聆聽分析法、聲紋圖譜特徵檢查法鑑定結果,因錄音品質不佳,致聲紋共振峰圖譜特徵模糊,均不符聲紋鑑定條件,故無法作聲紋比對鑑定,有該局聲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64頁)。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話監聽內容尚無從證明被告甲○○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小白」之情。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佐被告甲○○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小白」犯行,被告甲○○此部分犯罪即屬不能證明。
五、原審疏未詳查,率認被告甲○○觸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而予以論罪科刑,被告甲○○上訴意旨否認此部分犯行,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另為被告甲○○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
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陳志銘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楊茱宜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時間│聯絡電話情形│談話內容│├──────┼──────┼───────────────────┤│96年9月23日│蔡宗華│蔡宗華:你那上面多少?││22時5分34秒│0000000000│甲○○:上面5百,最便宜5百,出給人都7│││撥打甲○○│、8百。│││0000000000│蔡宗華:下面咧?││││甲○○:一樣。││││蔡宗華:是喔。││││甲○○:你是要做喔。││││蔡宗華:我先問一下,人出給我的價錢跟你││││給我的價錢是多少。││││甲○○:出給你的價錢是多少?││││蔡宗華:出給我4。││││甲○○:現在出4的東西是可以吃?││││蔡宗華:我阿災,我又沒再吃那個。││││甲○○:那種出去就打槍了。││││蔡宗華:你那種是什麼。││││甲○○:菲的。││││蔡宗華:上面?││││甲○○:上面哪一種,我不太了解,不過他││││給我的人家都說讚。││││蔡宗華:青的還紅的?││││甲○○:青的。││││蔡宗華:上面有寫LV還是有寫什麼?││││甲○○:有LV。││││蔡宗華:LV那種就不好。││││甲○○:那個有寫字跟沒寫字。││││蔡宗華:是喔!││││甲○○:好幾種。││││蔡宗華:衣服我也不了解,我都是用褲跟豆││││子。││││甲○○:豆子也有,綠豆紅豆還有黃豆。││││蔡宗華:那有黃的,有…││││甲○○:雖然我沒在玩那個…││││蔡宗華:你沒在玩喔?││││甲○○:我是看而已不吃。││││蔡宗華:你褲子放給我是5。││││甲○○:只有你而已,你也給我賺一下。││││蔡宗華:你放給我的是足的。││││甲○○:足的。││││蔡宗華:你昨天你朋友說一包是0.8,不過││││我回去用電子磅秤去秤沒0.8,我││││看就沒0.8。││││甲○○:沒關係,你找我就一定有。││││蔡宗華:你的是加袋足。││││甲○○:加袋足,這樣對不對?││││蔡宗華:恩。││││甲○○:我都給人做的,就像昨天那個孩子││││你跟他拿,那個也是,那個也是出││││我的東西,不然我怎麼叫你找他?││││蔡宗華:恩。││││甲○○:我沒在弄那種....│└──────┴──────┴───────────────────┘附表二:
┌──┬─────┬──────────────────────────────────┐│編號│通話時間、│內容│││通話對象││├──┼─────┼──────────────────────────────────┤│一│96.9.17│A:ㄟ,雄哥。│││09:50│B:嘿。│││A:甲○○│B:嘿,查埔ㄟ2000。│││B:雄哥│A:1400呦?││││B:蝦?││││A:現在嗎?││││B:對啦。││││A:好,你那裡嗎?││││B:嘿啦。││││A:厚。││││B:你快要到時在外面打給我,我看怎樣我再出來。││││A:嗯。││││B:趕好?││││A:好。││││B:現在哈。││││A:好。│├──┼─────┼──────────────────────────────────┤│二│96.9.23│B:喂,我這下很大,等一下,馬上過去。│││23:39│A:什麼阿?│││A:劉謝毅│B:我這裡下很大啦。│││B:小白│A:你那裡下雨是嗎?我過去我過去。│││C:甲○○│B:要帶磅秤來喔。││││A:你娘勒,為什麼我要帶磅秤過去?││││B:我磅秤放另外一邊, 大寮 阿。││││A:看你要拿多少,我秤一秤拿過去就好,為什麼我要帶磅秤四處跑?││││B:借我一下啦,我有需要啦。││││A:蛤?││││B:借我一下,我有需要啦。││││A:要拿多少阿?││││B:你幫我拿…硬的拿半錢。││││A:恩。││││B:半錢多少?硬的半錢多少?││││A:硬的半錢多少喔,等一下,我問 國華 。【A:小白要問說「ㄉ」半錢多少││││?】【(旁邊另外一個男生,以下簡稱C)4仟阿】。4仟。││││B:我不要了。││││A:蛤B:我不要了。││││A:不要了是嗎,不然哪裡還有那個?現在外面不是都漲價了嗎?││││(以下C馬上接過同一通電話與B交談)C:喂。││││B:喂。││││C:怎樣啦,你又有什麼問題了啦?吼,你每次都這樣內。││││B:好,沒有問題沒有問題了,沒事了。││││C:蛤?││││B:(笑聲)沒事了沒事了。││││C:ㄟ…ㄟ…ㄟ…你為什麼問說「ㄉ」半錢多少阿?││││B:沒有阿,我這次不想欠阿。││││C:為什麼要去問這個阿,你不是知道嗎?你還問?││││B:我之前都跟 小毅 拿那一錢一錢的,我沒有在拿半錢的。那是因為小毅每天││││都跟我收,每天收帳收帳收很煩內。││││C:喔…喔…我知道你的意思。(笑聲)B:(笑聲)。││││C:很煩是嗎,那你自己要拿的是不是阿?││││B:我當然自己要拿的,我不可能一次整批給別人嘛。││││C:你不要拿拿,拿一拿我的又給別人內。││││B:我是…因為我還要拿「貓」。││││C:嘿…喔…你要半錢的「ㄉ」半錢的「貓」喔…B:我的錢不夠,對,恩。││││C:半錢的「ㄉ」半錢的「貓」…B:半錢的「ㄉ」,然後看多少,我要數…││││看一下阿。││││C:喔,那你…你…你…一次要拿多少勒?││││B:我看我這邊,你半錢的「ㄉ」多少?我就…這邊...││││C:你開嘛你開嘛你開嘛…你要開多少給我?││││B:….(聽不清楚)3張阿。││││C:誰阿?你跟誰拿3張?││││B:蛤?││││C:你跟「十三」拿喔。││││B: 仁傑 阿。沒有。││││C:仁傑?││││B:恩,大寮的。││││C:喔,大寮的喔。││││B:恩,有時候之前是一千五五的時候,我拿一…半錢…C:仁傑是不是阿?││││B:對。││││C:喔,仁傑喔。││││B:現在跑去台中(台東?)了阿。││││C:對阿,他的「ㄉ」也不正了啦。││││B:有喔,不正。││││C:哪會阿,他的「ㄉ」哪會正阿。││││B:挖…你..││││C:他的線路就比我們還遜勒。││││B:那時候我倒過來跟他拿…(聽不清楚)C:對阿,我就跟你講…路線就不││││一樣阿。但是他們那一條遜阿,而且我去看我就有「ㄉ」過齁。││││B:他們大部分都可以接受阿。││││C:我就有「ㄉ」過,你自己要「ㄉ」的,你要那一種是不是?││││有阿,有3仟有那種的,你要不要?││││B:那我不要了,那不拿了。││││C:為什麼阿?││││B:不要,太貴了阿。││││C:這樣會貴,3仟會貴?││││B:那3仟又不是好的,我幹嘛拿那個不好的。││││C: 阿正 的內?││││B:不要不要不要。││││C:要不然你….││││B:我已經知道「阿正」(聽不清楚?)的貨是怎樣,我已經有答…他的貨就││││已經有在我手了阿。││││C:有嗎?││││B:有人拿給我了阿。他說他交代別人,叫別人…什麼好像不知道…不方便講││││啦。││││C:你現在身上的錢是剩下的要拿「貓」就對了啦?││││B:就是「貓」跟「ㄉ」嘛。││││C:阿你總共有多少嘛?││││B:六張阿,六張五阿。││││C:六張五。││││B:我留五百塊在身上。││││C:六張…六仟就對了啦。││││B:對阿,那算了阿。││││C:好啦,好啦。「ㄉ」跟「貓」。││││B:那你「貓」一定又弄一點點給我,不要。││││C:放你個屁,我「貓」會用一點點用一點點?!││││B:上次說要給我「貓」….││││C:這麼不大器。││││B:說一點…就大概…1顆而已,人家小毅都3顆。││││C:(笑聲)操你媽的B,你現在…什麼我給你1顆,他給你3顆。││││B:對阿,小毅都給我3顆阿,真的阿。││││C:「ㄉ」喔?││││B:對阿,你嘛小氣倒來倒去,小毅一倒進去,就不倒回去了。││││C:(笑聲)你媽個B勒…你現在這樣搞我,你意思是我要給你5顆你才夠就││││對了啦?││││B:可是你只有給我1顆阿。你不可能說小毅…我說…那你說5顆我說哪有,││││實際上就只有1顆阿。││││C:(笑聲)操你媽個B,好啦,你就先來啦。││││B:幹嘛,你要先講好一次要用多少,不然等一下…等一下算帳你在那邊凹…││││C:很闊氣的,你媽個B,我會騙你會騙你嗎?││││B:你會唬爛阿,比小毅小毅還會唬爛,我不相信你,你現在去叫小毅聽好啦││││。││││C:算了,你媽個B,我會騙你。││││B:趕快叫小毅聽啦。││││C:價錢我在開的,我會騙你。││││B:那我不要,我想休息。││││C:操你媽的,好啦好啦,3仟就3仟。││││B:蛤?││││C:齁。││││B:3仟怎樣?││││C:剩下的都要「ㄉ」…要「貓」對不對?││││B:「貓」多重?││││C:3仟的「貓」阿。││││B:3仟的「貓」就多重阿?││││C:…挖賽,你…B:這次不講話?這次不講話?││││C:你媽個B,我要不要放一顆石頭在上面,說很重。││││B:快一點嘛,多重嘛?││││C:多重,3仟的「貓」能多重?差不多0點…0.5,0.5左右。││││B:含袋?││││C:沒有啦。││││B:真的嗎?││││C:真的啦B:媽個B…(聽不清楚?)C:那是妳才有內。││││B:我要到現場去,你敢挺我我也敢挺你,不管倒戈(?││││)有沒有…C:對阿,就是這樣,你有內。││││B:好啦,我到現場去。我過去我過去。││││C:好。││││B: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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