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吊車費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19號原告正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錦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鳴鴻 間請求給付吊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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