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3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哲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合於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104年9月1日以後之利率逾年利率15%部分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3351號)緣相對人吳哲圻〈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04年2月17日止,尚結欠新臺幣73006元消費款、新臺幣6,674元循環利息,(自103年9月19起至104年2月17日止),總計新臺幣79680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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