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請人鴻明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泉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美燕 間請求拍賣質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三、釋明債權金額計算方式,並提出罰款與通行費部分之債權證明文件。
四、提出系爭質物為相對人所有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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