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630號
原   告 福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敬堯 即久泰企業
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51,1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