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小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329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謝明華
       黃致維
被   告  陳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816元,及自98年11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7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憶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