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872號
原 告 陳順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先生000-0000000000-0帳戶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繕本,原告應補正起訴狀
及所檢附之事證等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