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872號
原   告  陳順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先生000-0000000000-0帳戶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繕本,原告應補正起訴狀
  及所檢附之事證等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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