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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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 何姍珊 被告 黃瀝緯 被告兼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合裕
蔡盟香 被告 楊振毅
程子恆 現另案於法務部○○○○○○○○○被告兼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程文泰
黃金鳳 被告 凃宥邑 被告兼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凃天文
張秀美 被告 鍾庭維
陳彥菘 被告兼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玟澂
葉宥葶 被告 賴詠晴
一、上列被告黃瀝緯、楊振毅、程子恆、凃宥邑、鍾庭維、陳彥菘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496號),經原告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同案被告 朱得雄 及朱得雄之法定代理人 朱明典 、 余秀蓮 部分,另行結案。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
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