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抗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聲抗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抗字第61號抗告人甲○○住○○市○○區○○000號代理人 楊聖文 律師
謝凱傑 律師複代理人 洪弼欣 律師相對人乙○○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蘇泓達 律師 莊佳蓉 律師 戴龍 律師受監護宣告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監護人,不服原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惟丙○○已於民國112年4月4日抗告程序進行中死亡,有丙○○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見本院卷第173頁)可憑,則本件監護宣告改定監護人程序因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許育菱
法官游育倫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易佩雯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