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志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