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08號原告 葉雅琴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奐均 律師被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賴錦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擴張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復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擴張訴之聲明(本院卷第69頁),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6頁)。
三、原告迄今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表可按,其擴張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