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22號聲請人 張健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原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任檢查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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