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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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278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瑞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5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08號、109年度毒偵字第34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顏瑞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以109年度訴字第825號判決,分別就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判處有期徒刑2年,暨諭知扣案之物沒收銷燬及沒收;另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則諭知公訴不受理。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109年11月6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略以「被告目前在監執行,申請律師接見需要時間,懇請允准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嗣經本院於110年1月26日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先後送達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4樓之3(送達時間110年2月25日)、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送達時間110年2月2日)、新北市○○區○○路00號5樓(送達時間110年2月2日)等住、居所,因均未獲會晤被告,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送達人乃依寄存送達規定,將前開裁定正本分別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並均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7、89、91頁)。
惟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