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233號上訴人 楊嘉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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