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 張林秀卿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陳立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閔翔張銘生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1萬7,7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萬4,89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煜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