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蘇謙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11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洪雅琪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68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Z-0000000-0普通股18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9NZ-0000000-0普通股1790